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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刁德品放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641号罪犯刁德品,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0)保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德品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一个月和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刁德品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7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刁德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3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