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天喜与被执行人汉台区宗营镇郭湾村一组、汉台区宗营镇郭湾村村委会相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喜,汉台区宗营镇郭湾村一组,汉台区宗营镇郭湾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喜,男,出生于1956年4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汉台区宗营镇郭湾村一组,住所地汉台区。法定代表人王天福,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汉台区宗营镇郭湾村村委会,住所地汉台区宗营镇。法定代表人向吉林,该村村长。上列当事人因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由被执行人汉台区宗营镇郭湾村一组向申请执行人王天喜赔偿损失1500元,支付水沟加固维修费100元,共计1600元。被执行人汉台区宗营镇郭湾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负担案件受理费37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汉台区宗营镇郭湾村一组负担(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张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