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孙振驹与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驹,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23号申请执行人孙振驹。被执行人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德兴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波,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振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法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