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朱建录爆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建录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591号罪犯朱建录,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3)涞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录犯非法存储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建录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建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