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立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立柱,张心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兴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金锋,男,生于1979年8月30日,汉族,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告张立柱,男,生于1985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张心安,男,生于1963年11月12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柱、张心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金锋、被告张心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立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7月19日,被告张立柱与原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被告张立柱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原告泵车1台,价值245万元,同时被告张立柱、张心安与原告签订《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张立柱向银行贷款196万元,原告为担保人,被告张心安为反担保人。银行放款后,被告张立柱连续不偿还银行贷款,致使原告为其垫付贷款985947.79元,被告王心安不承担反担保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张立柱支付垫付款985947.79元,违约金78400元,被告张心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立柱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亦未在答辩期限内答辩。被告张心安辩称,欠款属实,按合同约定应付违约金,但原告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我不应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9日,被告张立柱与原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张立柱从原告处购买泵车1台,总价款245万元,协议约定被告张立柱向银行贷款196万元。被告张立柱、张心安与原告签订《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1份,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张立柱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被告张心安为原告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具体按揭方式以被告张立柱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被告张心安担保范围包括原告对被告张立柱享有的全部主债权及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张立柱出现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逾期还贷的,以其银行借款金额为基数按4%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被告张立柱于2010年8月30日自青岛银行济南高新区支行贷款196万元。截止2014年6月,原告为被告张立柱垫付到期贷款1213947.79元,张立柱偿还原告垫付款228000元,剩余985947.79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产品买卖合同》1份、《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1份、垫付款证明1份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立柱、张心安签订的《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有效。截止2014年6月,原告已为被告张立柱垫付到期贷款985947.79元,原告有权追偿。被告张立柱已经违约,其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且未请求减少违约金,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张心安为原告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张心安应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张立柱支付垫付款985947.79元及违约金78400元,被告张心安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立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立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985947.79元及违约金78400元。二、被告张心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立柱、张心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鹏人民陪审员 纪正新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