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齐满英与袁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满英,袁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齐满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保和,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袁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西保志,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齐满英诉被告袁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龙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满英及委托代理人崔保和,被告袁晖及委托代理人西保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满英诉称:2014年7月,我在被告经营的周村欧陆风情老榆木家具厂从事打磨腻子工作,约定月工资3000.00元,截止到2015年2月,被告袁晖尚欠我工资5400.00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袁晖向我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5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袁晖辩称:原告在我处工作属实,但原告是给其女婿董伟提供劳务,其工资应由其女婿支付,不应由我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原告齐满英在被告袁晖经营的周村欧陆风情老榆木家具厂从事打磨腻子工作。2015年2月16日,被告袁晖向原告齐满英出具欠条一份,记载今欠到打磨工款伍仟肆佰元正(¥5400元正),袁晖,2015年2月16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齐满英为被告袁晖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5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晖辩称原告系向其女婿董伟提供劳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满英劳务费5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袁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