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韩某与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井某。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井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利息款588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井某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4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发现被执行人井某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