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与范育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范育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赤水市市中人民西路。经营者汪久洪,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范育树,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范育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