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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与范育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范育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赤水市市中人民西路。经营者汪久洪,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范育树,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范育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