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执字第5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红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红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456号罪犯杨红军,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作出(2008)涞刑初字第01-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二年不变;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红军在服刑期间,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7月18日期间:获立功奖励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