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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怀义与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义,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李怀义,男,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河滨路馨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涂可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怀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怀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12588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了(2015)灵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北区尹溪路滨海花园商贸城1号楼1层的商铺(房产证号:灵宝市房权证北区字第××号,面积1819.93平方米,预售登记备案在熊炳军名下的100万元份额)。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北区尹溪路滨海花园商贸城1号楼1层的商铺(房产证号:灵宝市房权证北区字第××号,面积1819.93平方米,预售登记备案在熊炳军名下的100万元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