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玛民一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文军与任天录、吴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军,任天录,吴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玛民一初字第618号原告:李文军,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被告:任天录,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被告:吴国芬,女,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原告李文军诉被告任天录、吴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光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军、被告任天录、吴国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军诉称:2013年6月22日,被告任天录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7月20日,被告任天录向原告偿还5000元,剩余45000元没有偿还。同日被告任天录就尚欠45000元借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在欠条中约定被告任天录每月偿还5000元,利息为月息310元,分9个月还清,该笔欠款由被告吴国芬担保。可被告任天录出具欠条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任天录偿还了5000元,此后再去催要,被告任天录反复推托至今不还,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任天录立即偿还欠款40000元,支付欠款期间利息3410元。二、被告吴国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用。被告任天录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的事实存在,当时因欠他人的钱无力偿还,在此情况下,便向原告借钱用于偿还欠他人的钱。这笔借款被告已经偿还了5000元,现剩余40000元没有偿还,同意向原告偿还剩余本金和3410元的利息。因欠的账比较多,所以只能分期每月向原告还款2000元。被告吴国芬辩称:被告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存在。该欠据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因为任天录不识字。现任天录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未还清,被告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原告针对诉称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如下:欠条一张,拟证实被告于2014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45000元的事实。被告任天录、吴国芬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任天录、吴国芬针对辩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已认定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6月22日,被告任天录向原告李文军借款50000元。2014年7月20日,被告任天录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同日,被告任天录就剩余借款45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吴国芬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欠条约定被告任天录每月向原告偿还5000元,月息为310元,分9个月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任天录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剩余借款40000元被告任天录拖欠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任天录欠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任天录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其自认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任天录欠原告借款40000元至今未予归还,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欠款期间利息3410元,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期间利息34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吴国芬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对担保方式虽没有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被告吴国芬应对被告任天录欠原告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天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军偿还借款40000元。被告任天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军支付利息3410元。被告吴国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3元,邮寄送达费45元,合计488元,由被告任天录、吴国芬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时或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提出执行申请的,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审判员 郑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