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吴双庆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吴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中市南路168号。负责人杨金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刚,该支行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涌波,该支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双庆,男,29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诉被告吴双庆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银行透支款4296.61元(其中:本金3178.05元,利息793.22元,滞纳金300.34元,其他费用25元,暂折算至2015年4月27日)以及延期利息即201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吴双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