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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新财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88号罪犯张新财,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3)廊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财犯聚众斗殴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被告人张泽春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冀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财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财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