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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斐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地震局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王斐,男,出生于1980年9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市地震局,住所地:汉中市民主街汉中市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树凯,该局局长。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书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地震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王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以及未为王斐办理养老保险产生的损失31723.55元,共计41723.55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20元(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8月17日),并计算至清偿完毕止;(3)负担案件诉讼费10元、执行费52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全部案款,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书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26元,由被执行人汉中市地震局负担(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张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