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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石风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58号罪犯石风军,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顺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同案被告人仇为国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仇为国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187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仇为国撤回上诉。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风军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5日至2014年10月18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于200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风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