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齐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80号罪犯李齐,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李齐及同案被告人李俊康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唐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齐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受警告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