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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碧榕、张越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碧榕,张越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监2号原审原告:陈碧榕,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审被告:张越雅,女,192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审原告陈碧榕与原审被告张越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台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谢时中人民陪审员  夏闽霞人民陪审员  陈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