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姜红卫与张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红卫,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378号申请执行人姜红卫。被执行人张忠。申请执行人姜红卫与被执行人张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启和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姜红卫餐饮费314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和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