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寇春良、左晓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175号申请人:王秀兰。委托代理人李凯,山东高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寇春良。被执行人:左晓芹。申请执行人王秀兰与被执行人寇春良、左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8885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