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同欣诉陈学成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同欣,张再琼,陈学成,张小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81-2号申请执行人蔡同欣。被执行人张再琼。被执行人陈学成。被执行人张小锐。本院(2014)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同欣申请对陈学成在枣阳市君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股权予以冻结,并予以评估、拍卖。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第54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陈学成在枣阳市君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股权(持股比例13.33%,认缴出资额80万元)予以冻结。二、限陈学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冻结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