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川执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丁明胜、李晓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明胜,李晓鹏,李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川执字第2612号 申请执行人丁明胜,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李晓鹏,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 被执行人李志兵,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 本案在执行丁明胜诉李晓鹏、李志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寅 审判员  谭爱努 审判员  孙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