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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严立成抢劫、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52号罪犯严立成,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遵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立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严立成与同案被告人祝立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王建波经济损失人民币26299元。被告人严立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2)唐刑终字第3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立成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立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