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民初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360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再武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9月9日在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J520222-2010-000903号。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培养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婚后无生育能力,还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当地村委及派出所数次出面处理过,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8月1日,原告曾向盘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无奈撤诉,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悔改,与原告已无任何感情可言,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认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分别是向刘兴林、张忠国及被告的大舅妈各借了2000元,共6000元,借来盖房子,并提出被告的房屋是原告参与建的。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已分居2年,被告刘某某同意与原告李某某离婚,但是双方有共同生活借的债务需要分割。分别是与被告刘某某的堂哥陈开慧借了20000元,与刘兴林、刘兴华、陈开心、张忠国每人借了2000元,还有跟被告刘某某的大舅妈借了2000元。此外被告刘某某还提出要求原告补偿被告8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9月9日在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J520222-2010-000903号。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需要分割。双方的共同债务有欠刘兴林、张忠国及被告刘某某的大舅妈各2000元,共6000元。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后已分居2年。此外,李某某曾于2014年向本院提出起诉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于2014年8月27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有多少共同债务。原告李某某起诉与被告刘某某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虽主张有30000元的债务,但原告仅认可有6000元的共同债务,对该部分债务予以确认,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偿还,其余债务原告未确认,被告也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主张的其余债务不予确认。被告刘某某要求原告李某某补偿其8万元,于法无据,原告也不同意补偿,对该补偿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6000元,由原告李某某偿还3000元,被告刘某某偿还3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到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再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