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路宝忠盗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318号罪犯路宝忠,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9)涿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宝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路宝忠及同案被告人王立军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三日作出(2009)保刑终字第2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路宝忠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5月5日至2015年2月2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0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宝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芳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