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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9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烁贤与刘兴伟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烁贤,刘兴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912-1号原告刘烁贤,男,汉族,2009年1月17日出生,,住太康县。法定代理人吴月华,女,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原告刘烁贤之母,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兴伟,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现外出打工,原告刘烁贤之父,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烁贤诉被告刘兴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提存被告刘兴伟存款10217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存)被告刘兴伟存款1021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