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杨洪伟、刘颖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杨洪伟,刘颖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船营区。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律师。被告:杨洪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刘颖桥,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杨洪伟、刘颖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付立杰审 判 员 李慧媛审 判 员 侯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