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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红坡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红坡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608号罪犯李红坡,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红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红彦、孟凡偶、魏兰兰、魏倩兰、魏博帅经济损失人民币19033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坡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