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忠杰、陈桂莲、王桂个诉郑茂华、郑遵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杰,陈桂莲,王桂个,郑茂华,郑遵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陈忠杰,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桂莲,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桂个,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郑茂华,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郑遵和,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陈忠杰、陈桂莲、王桂个诉郑茂华、郑遵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忠杰、陈桂莲、王桂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忠杰、陈桂莲、王桂个诉被执行人郑茂华、郑遵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