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401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晓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