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明辉与常文萍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辉,常文萍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李明辉,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常文萍,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与被告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原告给被告彩礼,购买衣物等共计24577元,因双方矛盾,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被告辩称,双方经过媒人被告收取原告彩礼款11000元愿意退还。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端酒钱、酒席钱、礼品钱及衣物不属于彩礼钱,属原告赠予及自愿办理,不予退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被告收取原告彩礼款11000元,后因双方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彩礼款11000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常文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李明辉彩礼款1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元,原告负担210元,被告负担200元,原告预交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乃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