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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伊法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军与高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军,高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伊法执字第513号申请人武军,1971年5月1日出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高翠兰,1962年9月15日出生,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武军与高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2)伊法执字第51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高翠兰在伊金霍洛旗养老金收入,现因被执行人高翠兰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高翠兰在伊金霍洛旗养老金收入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