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夏有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655号罪犯夏有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有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夏有建及同案被告人董纪阳等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有建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0)廊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夏有建等撤回上诉。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0)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有建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7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有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