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长安与许广智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安,许广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安,男,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广智,男,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长安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速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长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敏,被上诉人许广智的委托代理人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长安雇佣的车辆将被上诉人许广智的水泥,从车站货场运往东屏工地查干一标段,由查干一标段的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验收数量并出具入库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运至查干一标段的水泥数量出现差错,所以,应将接收水泥并出具手续的查干一标段的法人单位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速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