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4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043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蓉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24日登记结婚,生有一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与教育费对半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辩称,双方恋爱三年后结婚,原告所诉婚前缺乏了解不实。婚后因家庭琐事吵架属实,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现孩子年龄尚小,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6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4日生一子徐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育有一子,其夫妻感情尚可。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妥善解决,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互敬互谅、增进交流及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任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月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