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于占龙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310号罪犯于占龙,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献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占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占龙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5日至2014年7月18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受禁闭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4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2年3月4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占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芳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