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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五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兴红、曾国、刘宜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五峰农村合作银行,张兴红,曾国,刘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五峰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兴红。被执行人曾国。被执行人刘宜琼。申请执行人湖北五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兴红、曾国、刘宜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