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敬余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414号罪犯刘敬余,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三日作出(2013)涿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敬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敬余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敬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谷莉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