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贾朝霞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朝霞,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贾朝霞,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勇,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贾朝霞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李勇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贾朝霞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前保全费1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朝霞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前保全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62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