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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甲诉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059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胥军,嘉峪关市五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乙。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文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胥军、被告王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13日生一女王小某,2008年6月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2009年8月14日又复婚。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的父母干涉双方家务事,被告没有主见,不顾家,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被告经常在其父母及原告亲戚朋友面前诋毁原告。原告曾于2014年9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王乙辩称,被告认为双方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和原告在教育孩子的方式上有分歧,原告严重的打孩子,被告看不惯,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被告的父母并没有干涉原告和被告的家务事。被告在单位中比较忍让,在原告的眼中就变成了没有主见。共同生活中,被告为家庭付出较多,尽到了丈夫和父亲的责任。2014年9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去找原告,但被原告撵出去,被告给原告打电话,但原告不接电话。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于2002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协议离婚,2009年8月14日登记复婚,2003年8月13日生一女王小某。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9月5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于2014年6月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婚姻关系证明、(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是难免的。今后只要双方多加沟通,多包容、关心、理解对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要求离婚,但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亦无法定的判决离婚的情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本案于2015年9月23日当庭宣判,并告知原、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前往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