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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9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东、胡若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东,胡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953-2号申请执行人韩东,男,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胡若鹏,男,汉族,住巨野县。本院执行韩东与胡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巨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胡若鹏应支付申请人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70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金融、房地产等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胡若鹏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巨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