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定法执字第0059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借款22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6年1月3日起至兑付完毕之日止)、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6日起至兑付完毕之日止)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借款22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6年1月3日起至兑付完毕之日止)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6日起至兑付完毕之日止)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现由被执行人陈某于2015年12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20000元整,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高某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本院亦再不执行。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