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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龙平与仇中根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437-2号申请人王龙平,居民。被执行人仇中根,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2014)亭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2510号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