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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方某某与刘名宝、芜湖市华源塑纱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名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华源塑纱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名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方某某与被执行人刘名宝、芜湖市华源塑纱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名宝、芜湖市华源塑纱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名宝、芜湖市华源塑纱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