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宋巍、王亚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巍,王亚航,刘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巍。委托代理人:徐晶,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强。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润涛,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巍、王亚航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霸民初字第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38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樊清维审 判 员 王传民助理审判员 相宪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