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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莫月莲与孔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莫月莲,女,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2243。委托代理人:莫其荣(系莫月莲的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代理人:莫榕生,男,××年××月××日出生。被告:孔旭荣,男,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2215。原告莫月莲诉被告孔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臧运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莫其荣、莫榕生,被告孔旭徐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月莲诉称:2014年3月被告孔旭荣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被告孔旭荣在2015年3月底还清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孔旭荣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孔旭荣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银行利息的4倍计算15个月即16200元的利息,本息合共46200元;2、由被告孔旭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孔旭荣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的借款利息,借款时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孔旭荣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莫月莲借款30000元,原告莫月莲以转账的方式将30000元转至被告孔旭荣的银行账户。被告孔旭荣收款后于2014年3月30日立写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名,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2015年3月原告莫月莲因建房需要资金要求被告孔旭荣还款,被告孔旭荣于2015年9月9日偿还5000元本金给原告莫月莲,该款由原告的父亲莫其荣代收,但被告孔旭荣尚欠原告莫月莲借款本金25000元未付清。原告莫月莲提诉至本院,诉请判令1、被告孔旭荣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银行利息的4倍计算15个月即16200元的利息,本息合共46200元;2、由被告孔旭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孔旭荣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莫月莲借款30000元,之后于2015年9月9日偿还本金5000元,尚欠原告莫月莲借款本金25000元未付清。原告莫月莲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孔旭荣立写并亲笔签名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被告孔旭荣应及时履行偿还原告莫月莲借款本金25000元的义务。原告莫月莲要求被告孔旭荣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银行利息的4倍计算15个月即16200元的利息,但原告莫月莲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双方对借款利息作出过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孔旭荣应支付原告莫月莲自催告还款之日即2015年3月1日起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28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旭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莫月莲的借款25000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2015年6月28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莫月莲负担163元,由被告孔旭荣负担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案件受理费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