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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冯明和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明和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627号罪犯冯明和,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明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冯明和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秦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明和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7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明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