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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帅诉何德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S215乌审召至乌审旗嘎鲁图镇一级公路项目指挥部,何德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刘帅,男,汉族,1990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张来喜,系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经理。被告S215乌审召至乌审旗嘎鲁图镇一级公路项目指挥部,住所地乌审旗。被告何德军,男,汉族,个体,现住乌审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诉被告内蒙古金威路桥有限公司、S215乌审召至乌审旗嘎鲁图镇一级公路项目指挥部、何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帅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帅承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文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