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复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萍、陈忠林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执复字第00031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陈萍。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陈忠林,系陈萍之夫。申请执行人杨珍。申请复议人陈萍、陈忠林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都法院)(2014)扬江执异字第0004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都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萍、陈忠林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合计54万元,已经(2012)扬江大民初字第0081、00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两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未自觉履行,故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以其仅有一套房屋,法院拍卖该房屋侵犯其生存权、居住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被执行人一家多年来一直在大桥镇通泰路13号1幢302室、大桥镇仁寿社区陈萍父母处二地居住至今。2013年4月,即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之弟陈刚从田长顺处将大桥镇通泰路13号1幢302室购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一家仍居住在此房屋内,被执行人夫妇有逃避债务之嫌疑。而被执行人于2010年2月购买的被查封、拍卖的房屋系毛坯房,面积达128.82平方米,被执行人一家从购买至今一直无人居住使用该房,且该房已超过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符合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承诺,如此房拍卖成功,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年租金供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租房使用,法院拍卖上述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异议人的异议不予支持。此外,被执行人以尚有100余万元债权在法院执行未到位为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两案在法律关系上没有必然联系,其理由亦不能成立。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陈萍、陈忠林的异议。陈萍、陈忠林不服江都法院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皇廷美食苑10幢103室房屋系我们的唯一住房。江都法院拍卖该房屋,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我们的生存权、居住权。2、案外人程花欠我们120万元,也在江都法院法院执行,江都法院应当将该案与本案合并执行。经审查查明,杨珍与陈萍、陈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都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扬江大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陈萍、陈忠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杨珍24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6920元。因陈萍、陈忠林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杨珍向江都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7月9日,江都法院作出(2014)扬江复执字第000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座落于本区大桥镇皇廷美食苑A区10幢103室的房屋。陈萍、陈忠林遂提起执行异议,江都法院以(2014)扬江执异字第001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陈萍、陈忠林的异议请求。后陈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以(2015)扬执复字第00006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江都法院重新审查。另查,申请复议人于2010年2月购买了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皇廷美食苑10幢103室房屋,面积为128.82㎡,但并未居住使用。申请复议人长期租住大桥镇通泰路13号1幢302室房屋,该房原为案外人田长顺所有,2013年4月,陈萍之弟陈刚购买了该房。2015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杨珍向江都法院出具承诺书,愿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年租金,供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租房使用。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一定期限内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本案中,申请复议人长期不居住使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皇廷美食苑10幢103室房屋,即使该房屋为登记在申请复议人名下的唯一房屋,在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年的租金供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租房使用的情况下,江都法院裁定拍卖该房屋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萍、陈忠林的复议请求;维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执异字第00041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涛审 判 员 方恒荣代理审判员 葛盈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进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