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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张某。被告何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7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原宿城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0416,××××年××月××日生育子女何某乙,目前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原被告自结婚以来,被告长期外出,不能履行照顾家庭的义务,导致夫妻关系恶化。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离婚条件。1、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双方因此经常吵架、打架,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1999年7月,原被告携带刚出生的女儿到浙江老家生活,原告经营杂货店,被告经营被服厂。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虽经原告多次劝说,但恶习不改,为此夫妻双方经常吵架。后被告经营的被服厂倒闭,但被告依然不吸取教训,继续赌博,并在输钱后回家拿原告消气,非打即骂。后原告于2010年带女儿回宿迁生活,被告也跟随原告来宿迁生活。经家人劝说,在宿迁经营面馆,但双方仍然经常吵架。2、被告长期外出,未履行照顾家人的义务。2013年3月的一天夜里,被告提出外出做生意,经原告劝说未果,拿走家里现金67500元。后一直联系不上,只是偶尔打电话回家。两年期间,被告未寄一分钱回家,家庭的生活开支、女儿的生活、教育支出,全部是原告一人承担。被告作为丈夫和父亲,未能履行照顾家庭、教育子女的义务。二、请求将双方婚生女何某乙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1、自2013年3月被告外出打工后,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相关教育支出等均有原告承担。2、被告目前无正当工作,且无固定收入,又曾有赌博的恶习,不具备抚养女儿的条件。3、女儿目前已经17周岁,在知道原告起诉离婚后,明确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愿意随原告生活。4、女儿目前在上高中二年级,一年后要参加高考,其生活和教育开支较大,结合目前的生活水平,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恩已断、情已绝,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何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何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何某乙。现原告以被告沾染赌博恶习,长期外出不履行照顾家人义务,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虽一定程度上影响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无根本性冲突。原告诉称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并致夫妻经常吵架,但原告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依法不予认定。原告诉称被告长期外出,不履行照顾家人的义务,但原告亦陈述,被告外出是做生意,且偶有电话联系。本院认为,在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告外出打工或做生意长期未归,且没有向家里寄钱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综上,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为家庭和孩子负起责任,慎重对待婚姻,理性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76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一帆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