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笫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贾艳宏申请王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树文,于洪波,姚文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977号(2015)呼执字笫977号申请执行人:吕树文,×××,黑龙江省安达市人,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于洪波,×××,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姚文举,×××,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呼民初字笫1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吕树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洪波、姚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凤霞、文怀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洪波、姚文举自收到执行通知书7日内自动履行(2013)呼民初字笫2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6,306.00元、执行费3744.59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颖 更多数据: